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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员发展对象的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0-15 12:00 点击量:
湘警院党〔2013〕9号
由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员发展对象,是高等学校党建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为更好地发挥共青团组织的职能作用,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保证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迫切需要,也是增强党员发展工作的民主性、公开性,保证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为规范学校各级团组织的“推优”工作,根据《党章》、《团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培养新世纪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需要;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加强和改进团的工作,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发挥团组织作为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共青团的凝聚力和吸引力的需要;同时还是新时期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二条 "推优"工作是发展青年学生入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环节,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坚持党团衔接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并列入党、团组织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之中。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帮助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定期召集相应的团组织讨论研究“推优”工作,不断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对“推优”工作开展不力的团组织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协助党组织做好对“推优”对象的培养和考察,经常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培养和考察情况,提出“推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党委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党总支和校团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研究“推优”工作,使我校的“推优”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 发展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并经过团组织的推荐;未经团组织推荐的,党支部不予讨论。努力使共青团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推优”应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与发展党员的工作重点紧密结合,要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团员,在团的各项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学生干部作为重点推荐对象。
第五条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基本单位,在学校党委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党总支的指导下,在校团委和各团总支的组织下,坚持自下而上、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做到“不规定推荐数量、不下达推荐指标、不确定推荐比例”,严格按照党员标准来推荐,力争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坚决反对和杜绝片面追求数量,降低标准、不讲质量的不良倾向。
第二章 "推优"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六条 凡年龄在18-28周岁,志愿申请入党,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在广大团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经过教育培养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第七条 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团组织关系在我校并能按时注册的共青团员;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承认党的章程,正式向党组织递交了申请书,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参加了党校学习成绩合格;
3.在学习、工作、生活和团的活动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学习刻苦、勤奋,按时修满各项规定学分,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良好。
(二)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推荐:
1. 受国家、省、市表彰的先进个人;
2.受国家、省、市、校级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
3.在全国、省、市、校级科技竞赛、校园文化、主题教育、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4.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优秀学生干部” 、“三好学生”(以上均含标兵)等荣誉称号者;在学校、系部、区队团学组织中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工作成绩突出者;
5.在思想道德、精神文明、科技创新、创新创业、校园文化、主题教育建设等方面受到校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
(三)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作为“推优”对象:
1.在已参考课程中(含考查课)累计有两门(含两门)以上不及格或一门课程重修者;
2.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成绩的要求与学校学生党员发展标准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比例;
3.上一学年度团员评议等级为“不合格”者;
4.凡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不予“推优”;凡在 “推优”后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推优”资格;
5.无故不参加党团组织的各类活动者。
第三章 “推优”工作的程序
第八条 “推优”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五月份和十一月份进行;其余时间为“推优”前的考察期和“推优”后的培养发展期。
第九条 推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程序:
(一)每学期初各系部党总支向团总支通报本学期发展党员的任务和计划,听取团总支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并提出建议推荐的优秀团员名额数。
(二)系部团总支根据党总支的建议和工作实际,向区队团支部布置推荐工作。
(三)区队团支部在学生大队党支部、系部团总支的指导下具体组织“推优”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区队团支部可采取以下方式:
1.区队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组织委员向全体出席会议的团员介绍申请入党的符合推优条件团员的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从被介绍的团员中选出被推荐对象。
2.区队团支部在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被推荐人员名单。
3.由区队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全体团员大会对推荐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必须有所在支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被推荐人需获得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并将名单上报系部团总支。
(四)系部团总支须对各区队团支部上报的推荐对象人选逐一进行考察、审核。考察、审核合格对象在一定范围内集中进行公示,时间为5天。内容主要包括:推荐对象所在年级、专业、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递交入党申请书、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校培训的时间、奖惩情况、现实表现情况等。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团总支应调查核实,并向群众反馈。公示期间无异议者,经大队团总支集体研究,确认为“推优”对象。
(五)经系部团总支集体研究确认为“推优”对象的,区队团支部组织其填写《湖南警察学院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须按要求完整填写自荐和他荐的材料、推荐对象的票数等),按要求签署意见后报团总支。
(六)各系部团总支对区队团支部上报的推优对象的材料逐一审核审批。对合格的推荐对象和材料以系部为单位整理成册并出具书面报告,连同团支部会议记录及《湖南警察学院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学习成绩单等统一上报校团委。
(七)校团委对各系部团总支上报的推荐对象材料逐一进行审核批准。校团委审核通过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向其所在系部党总支进行推荐,并将《湖南警察学院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返回系部团总支,进入学生个人档案。
(八)党组织在收到团组织报来的《湖南警察学院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后,应在三个月内讨论研究,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团组织。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党组织要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条件成熟时,要及时吸收入党。对暂时未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党、团组织要继续加以培养、教育。
第十条 由于学校、系部学生干部工作范围的特殊性,学校、系部学生干部实行双重推荐。在满足“推优”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按一定比例,对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学社联的学生干部,可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在充分征求其所在党团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系部党总支推荐。系部团总支副书记、委员、学生分会的学生干部可由团总支负责推荐。以上学生干部,除由相应组织直接推荐外,同时也可参加所属团支部的推荐。
第十一条 入校时即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完善,其培养考察的时间应连续计算,各方面表现突出、条件成熟的可直接参加“推优”;入校时已被确定为“推优”对象、有关材料完善、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可及时吸收其入党。
第四章 “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团组织要通过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团员青年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青年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三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巩固、教育和引导团员在青年中的先进性,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各级团组织要把对团员的教育培养贯穿于“推优”工作的始终,通过团的组织生活、团日活动、民主评议等形式,积极引导青年团员参加党团活动,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十四条 对已经确定的推荐对象,团组织要协助党组织落实培养教育措施并指派专人联系,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并落实相应的培养教育措施,进行帮助教育。如出现不符合“推优”条件的情况,取消其被作为推荐对象的资格。
第十五条 各系部团总支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争取党总支、支部对这项工作的支持,统一步骤,统一检查,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召开党团专题会议。
第十六条 校团委把“推优”工作纳入各系部团总支工作考核范围,各系部团总支要加强对区队团支部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支部工作考核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修订权在校党委办、校团委。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