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就业教育
湖南警察学院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09-26 12:00 点击量:
(湘警院通〔2013〕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有关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精神,引导青年学生了解社会、适应社会、服务社会,增长学生才干,增强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成立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各学管系部、学生大队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组织学校暑期三下乡”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具体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条 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应以“实践育人、突出重点、安全第一”为原则,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宗旨,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讲究实效。
第二章 活动内容
第四条 我校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应主要围绕文化、法律、科技、卫生等方面,开展社会考察和调查、科技服务、文化宣传、法律普及、深入基层公安机关参与暑期实习(见习)、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社区服务等各种有益于学生素质培养的活动。主要内容和形式包括:
(一)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活动。深入城镇、乡村、部队、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活动,从而引导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同时对社会和企业的发展建言献策。
(二)科技服务活动。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城镇社区、县乡的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结合所学专业,发挥技术特长,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科技攻关、工程设计、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使科学技术为现实生产服务。
(三)文化服务活动。深入城镇社区和贫困乡村,开展文化培训、科普讲座、政策宣传和咨询等活动,服务社区和乡村的文明建设。
(四)法律援助活动。开展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解疑答惑、普及法律知识。创新普法宣传形式,运用生动、新颖、喜闻乐见的方式,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快速发展。
(五)公益劳动和文明共建活动。主要包含:立足校园,开展公益劳动、公益捐助等活动;深入社区开展敬老助残帮困服务、特殊家庭教育服务、社区事务服务、社区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与企业、部队、科研院所、乡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共建活动。
(六)深入基层公安机关参与暑期实习(见习)。依据公安院校办学特色和专业要求,公安专业学生原则上深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实战部门进行实习(见习),与公安民警同吃、同住、同工作,深入了解当地的社情、民情、警情和公安业务的大方向、大趋势,通过实习(见习)对公安工作有着更实际、全面的认识。
第五条 学生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及教学实习活动,也可以回到家乡或自发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收集、整理并按要求上报相关活动的资料。
第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
(一)每年暑期,学校将统一组织、集中管理、重点扶持一批带有科研选题且去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跨系部跨年级的实践团队和项目。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系部组建,团队人数一般控制在8—12人。重点实践团队开展活动时需有带队或指导教师参与。
(二)为了能更好地指导实践,保证实践过程中做到有目的、有计划,所有实践团队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实践计划,实践计划要求具体化、专业化、书面化。实践活动实行申报制,由实践团队填报社会实践立项申报书,所属系部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审核、由系部团总支统一上报校团委。跨系部、跨学科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属系部负责该项目的审核申报。校团委将组织专家评审,择优予以资助。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实践活动参与人员应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
第八条 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都应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学生在校期间应至少参加一次假期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7天。
第九条 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安全教育,制订安全预案,确保参加社会实践的师生安全。要加强法纪教育和尊重实践地民族习俗,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确保社会实践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来源采取学校、社会、个人共同筹集的方式。学校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作为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我校学生开展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团队也可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学校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资助学校立项的重点项目和一般社会实践项目,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先进个人和优秀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团队须通过系部团总支向校团委上交团队立项申请书,进行立项登记。学校将根据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对有关社会实践团队立项并予以资助。社会实践团队应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合理、规范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且账目清晰、规范。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学生大队、社会实践团队、指导老师、学生个人予以表彰。分别授予社会实践优秀组织、社会实践优秀团队、社会实践优秀调研报告、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推荐其中的优秀团队、个人参加国、省级奖项的申报评选。
第十四条 凡申报以上荣誉称号的单位、团队、个人,均应提交社会实践项目计划、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工作总结、宣传报导以及与社会实践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校团委将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以上荣誉称号的单位、团队、个人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对于作虚假活动策划而实际没有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或实践活动没有按申报计划进行,从而虚报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团队,一经发现并核实,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对于先期拨付的社会实践经费全部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者,不得参与评选先进单位、团队和个人,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一)在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不遵守活动规定,不尊重实践地风俗民约的;
(二)没有按规定购买保险、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三)学生私自外出、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
(四)在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没按要求及时上报总结材料的;
(五)作虚假活动策划或立项后没有开展实践活动的;
(六)伪造调研调查数据、信息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团学组织和社会实践团队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校报、微信微博、宣传栏、板报等形式,大力加强社会实践活动成果的宣传。
第十八条 每年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校团委要组织社会实践团队进行工作总结、经验交流、事迹报告会或成果分享会,表彰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宣传社会实践成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修订权在共青团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