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就业教育
湖南警察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05-22 12:00 点击量:
湘警院通〔2013〕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大学生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锻炼和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搭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实践平台,在校园内警训基地(模拟街区)设立湖南警察学院大学生创业园。为办好我校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规范创业园的管理,保证创业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是大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科技创新和勤工俭学平台;创业园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和创业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创业园由校团委和后勤管理处负责牵头,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计财处、国资处和保卫处共同参与管理,具体职责由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承担,管理服务中心设在校团委。
第四条 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编制创业园的发展规划;
2.负责创业园的对外宣传和联系;
3.负责创业园的管理工作;
4.负责代收创业团队和经营者在创业园期间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5.负责受理创业团队和经营者的申请,并组织专家评审;
6.负责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的组织,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7.负责对创业团队和经营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8.负责受理接受顾客在创业园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9.负责入驻团队和经营者的考核。
第三章 入 驻
第五条 入驻条件
(一)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为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创业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创业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
7.创业团队成员应成绩良好,学有余力;
8.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生大队同意,经管理服务中心审定。
(二)勤工俭学资助项目
1.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有经营同类项目的经历,信誉良好,且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
2.按《合同》约定交纳勤工俭学资助经费或设立相应的勤工俭学岗位。
3.交纳保证金,同时提供担保人及书面担保,担保人须为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六条 入驻程序
(一)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
1.创业团队提交《湖南警察学院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安全责任承诺书》和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审验,并留存复印件;
2.管理服务中心邀请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3.评审入围的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经管理服务中心审定正式确定为入园团队;
4.团队成员学习创业园的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考核;
5.创业团队与管理服务中心签署入园协议书、交纳入园保证金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6.在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进行装修装饰。
(二)勤工俭学资助项目
1.经营者提交《湖南警察学院勤工俭学资助项目申请书》、《经营计划书》、《安全责任承诺书》、《担保书》、本人身份证审验并留存复印件;
2.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初审;
3.创业园领导小组审定;
4.经营者与管理服务中心签署入园合同书、交纳入园保证金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5.在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进行装修装饰。
第七条 评审标准
1.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4.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5.创业项目和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最终以管理服务中心审定为准。
6.勤工俭学资助项目的经营者须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有经营同类项目的经历,信誉良好,且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
7.勤工俭学资助项目的经营者须提供担保人及书面担保,担保人须为本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并具有所承担资助项目的担保能力。
第四章 创业园的管理
第八条 项目管理
园区內的经营项目分为如下两类:
1.主体项目:大学生自主创业、创新项目。
2.补充项目:勤工俭学资助项目(指生活超市、理发店、餐饮及涉及食品安全等不宜作为大学生创业项目,但又设在园区内的经营项目,这类项目必须严格按校内正式的经营项目和相关合同由后勤管理处进行管理。凡在合同中明确为“勤工俭学资助项目”的,须按合同约定交纳相应额度的勤工俭学资助经费;或设立相应数量的勤工俭学岗位)。
第九条 园区管理
1.创业团队和经营者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业团队和经营者的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3.创业团队和经营者的“门面”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安全可靠;
4.创业团队和经营者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其屋顶、外墙的维修由学院负责;
5.创业团队和经营者在园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申报,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创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按时交纳水、电费、环境卫生费和《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3.各团队和经营者在创业园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及时准确地向创业园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创业园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1.各创业团队和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园作息时间;
2.各创业团队和经营者在离开经营场地时,须锁门关窗,切断电源、气源;
3.创业园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特殊情况须经管理服务中心和保卫处批准方可留宿;
4.由于创业团队或经营者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和经营者自行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各创业团队和经营者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管理服务中心或者保卫处报告;
6.非学校人员进入创业园经营或服务,须在保卫处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卫生管理
1.各创业团队和经营者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各创业团队和经营者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达到行业管理标准。
第五章 创业团队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创业团队的考核
1.创业团队的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2.考核程序
(1)管理服务中心发出书面通知;
(2)团队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考核按照《湖南警察学院大学生创业园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并有一定的加减分条件。
4.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团队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团队入园后,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连续两周以上处于停顿状态(寒、暑假除外);
(2)未能按时向管理服务中心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创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项目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对项目进行转包转租者;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者;
(7)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或经营项目者;
(8)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
(9)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5.创业团队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 创业园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新星,并给予奖励;
2. 组织优秀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
3. 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团队勒令退出创业园。
第六章 创业团队的退出
第十五条 合同期满退出
入园团队与创业园合同期满,到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六条 自动申请退出
因创业团队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管理服务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七条 孵化期满退出
创业园内一直开展创业活动的团队,负责人毕业一年内在创业园进行孵化,一年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
第十八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学校或创业园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管理服务中心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