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内文件
关于2012年下学期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1 12:00 点击量:
学院各级团组织: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院团委拟于11月初开展“推优”工作,特此通知如下:
一、“推优”对象的范围及条件
(一)“推优”对象的范围
1、凡年龄在28周岁以下,参加团内生活一年以上,自愿申请入党,经过培养教育(经党校培训合格),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
2、获得市以上(含市)表彰的优秀团员或团员的各种标兵、先进个人、模范,提出过入党申请,经院团委推荐,党组织可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二)“推优”对象的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进步情况;
2、具有无私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当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集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够牺牲个人利益,顾全大局;
3、生活作风严谨正派,对自身要求严格,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4、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5、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
6、积极参加共青团的各类活动,主动承担学院和区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7、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具有团队精神,热心为同学服务,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三)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推优”对象
1、团员(学生)在已参考课程中(含考查课)累计有两门以上不及格者;
2、团员(学生)在上一学年综合素质评估中成绩居同年级、同专业后50%者;
4、上一学年度团员评议等级为“不合格”者;
5、在校学习期间受过处分,尚未撤销的。
二、“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推荐优秀团员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推荐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的基本情况,团员本人具体介绍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团支部全体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并报指导员。
(二)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湖南警察学院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并附上由学院教务处提供的推荐对象学习成绩单(推荐对象自入校起至推荐之日所参加学校组织考试的所有学科成绩),指导员签署意见后于11月14日前报团总支。
(三)团总支对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并作进一步考察、审核,报院团委签署批准意见后,向其所在单位党支部推荐。 各团总支应汇总推优对象姓名、区队,并以公函的形式(纸质档与电子档各一份,后附模板)与“发展对象推荐表”于11月20日前一并上报院团委。
(四)院团委收到团总支报来的公函与推荐表后,在一周内进行审批,并以公函的形式向推荐对象所在的党支部进行推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党建带团建”的具体体现。《团章》第五章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基层团组织的基本任务,也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各级团组织应高度重视“推优”工作,缜密部署、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院团委工作,确保“推优”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二)规范工作程序
“推优”工作要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党团衔接的原则。各团总支要严格按照“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规定召集相应的团支部讨论研究“推优”工作,充分征求和尊重广大团员青年意见,认真讨论,统一意见,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低标准的倾向。
(三)重视培养考察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通过各种教育和锻炼手段,坚定团员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协助院团委做好对“推优”对象的培养和考察工作,经常向上级团组织汇报培养和考察情况,提出“推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使“推优”工作做到保证质量、突出重点。
共青团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