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内文件
湖南警察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方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0-04 12:00 点击量: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参照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警察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团委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校园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六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七条 受学校委托,校团委负责学校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管理工作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审查工作;社团应当接受校团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学校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按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章程开展工作,为社团服务;同时在校团委授权下,对社团日常工作的开展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八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学校各部门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
第九条 校团委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我校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校团委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三章 学生社团成立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10名以上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能力和条件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十二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全称须冠以“湖南警察学院”,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时,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社团成立申请书(一式两份);
2.章程草案,其中应包括:社团的名称、类别、目的、成立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场所,社团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财务制度、经费使用原则,组织机构、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机构产生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等;
4.指导教师的相关资料;
5.社团发展规划和成立第一学期的活动计划。
第十四条 校团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就有关申报材料予以审查,做出批准成立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发起人和拟责任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未经校团委批准成为校外团体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社团成员、学生社团联合会认可,并报校团委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系部主任及校团委的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自行刻制任何办公图章。
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或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校团委提交策划书并附上经费预算,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由校团委按程序报送学校审批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校团委申报,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校团委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与学校重大活动相冲突时,以学校活动为主,服从校团委的协调。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应将活动的具体情况向校团委做出书面报告,如收费应同时将收费的具体情况一并报告,并做好宣传工作。
第五章 学生社团财务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定,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较强的自律观念和节约意识。
第二十八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校团委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三十条 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就应建立财务收支明细账目,账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账务开支情况,自觉接受社团及校团委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拥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在校团委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处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一切公共财物,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进行私自分配。
第六章 学生社团管理
第三十二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校团委报告。
第三十四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报校团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 校团委应定期开展社团评比表彰活动,对表现优秀的社团及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并进行相应的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整改。
1.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2.社团组织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3.不遵守、不接受学校及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4.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明显差错和混乱;
5.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6.成员私自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7.社团活动所有横幅、策划书、海报等文件均无社团全称的;
8.其他不符合本办法或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校团委报请学院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七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三十八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向校团委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将其解散: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3.盗用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4.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5.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改,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6.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开展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警察学院所有学生社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校签发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团委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