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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学生助理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09-19 12:00 点击量:
湘警院通〔2014〕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切实推进实践育人和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拓展综合素质,努力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助理,是指协助教师干部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公安实战等工作的学生。学生助理分为学生教学助理、学生科研助理和学生行政助理等。
第三条 学生助理工作的聘任、管理、使用,坚持“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原则,坚持学生自我管理与老师教育引导并重,注重实践体验,全面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学生助理的聘任按照“因需设岗、自愿报名、双向选择、项目管理”的原则,每学期组织一次,时间为开学初前三周,选聘范围为全体在校学生(新生第一学期除外)。特殊情况需临时选聘的,应提前两周提出岗位设置需求。
第五条 学生助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课程;
(三)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四)热爱学生助理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
(五)身心健康,适应工作。
具体岗位的业务条件由各部门另行设定。
第六条 学生助理选聘程序:
(一)核定岗位需求。各部门在每学期初两周内根据工作项目和实际需要,提出学生助理岗位需求,填写《学生助理岗位设置需求表》,经职能部门核定后统一汇总至学院团委。
学生教学助理的岗位设置及人数需经教务处核定,学生科研助理的岗位设置及人数需经科研处核定,学生行政助理的岗位设置及人数需经人事处核定。学生教学助理、学生科研助理的岗位配置面向教学科研能力突出的专职教师。
(二)公布岗位。学校团委根据核定的岗位及人数,召集各学生大队讨论部署招募事宜,并在各学生大队公布学生助理的岗位需求及相关条件。
(三)自愿报名。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大队报名并填写《应聘学生助理申请表》(具体工作由校学生会及各大队学生分会实施)。
(四)资格审查。学校团委、学生工作处根据报名情况,结合岗位设置和条件,会同各大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预选名单。
(五)择优选聘。由学校团委牵头邀请岗位所属部门的指导老师共同组织面试、考察,确定选聘名单,报送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颁发聘任证书。
第七条 学生助理聘期一般为一学期,专项工作和科研项目可以工作项目起止时间为聘任周期。聘任期满,考核结果在B等以上,并征得用人部门和学生本人同意,可续聘,填写《学生助理续聘登记表》。未办理续聘手续的,聘任关系终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前解聘:
(一)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有其它提前解聘原因的。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生助理的权利:
(一)参加对应岗位的相关活动;
(二)获得相应学分和奖励;
(三)得到用人部门提供的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保障;
(四)对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应当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生助理的义务:
(一)协助教师干部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岗位要求,掌握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汇报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
(三)遵守工作中的保密、安全规定;
(四)其他学生助理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在校团委指导下,学生会及各级分会负责协助学生助理的管理、选拔、招募等工作;各岗位的学生助理以所属部门为单位成立管理小组,负责本部门学生助理的日常管理;各岗位所属部门需明确专门的指导老师对学生助理工作予以培训、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坚持“项目牵引、分类管理”原则,各岗位的管理小组根据工作项目和指导老师要求,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科学安排工作任务,加强日常管理。要建立工作情况登记制度,督查检查制度和定期汇报制度,填写《学生助理登记表》,加强与指导老师的沟通交流,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学生助理工作安排在课余时间,不能与正常的教学计划相冲突。学生助理每周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课时(在岗工作满2小时计1个课时)。
第五章 考核和奖励
第十四条 学生助理的考核由各管理小组和指导老师共同实施,学生会负责汇总,各管理小组要根据岗位特点制定科学的考核细则,报岗位所属部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在每学期末或工作任务结束后一周内开展,填写《学生助理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分为A、B、C三等,A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人数的30%。
第十六条 学期考核为A等的学生助理,在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表现特别突出的,根据具体事迹报学院表彰。
第十七条 学生助理工作纳入选修课内容计学分,每工作2小时计1个课时,每16个课时计1个学分,每学期不超过2个学分,在校期间累计不超过6个学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参与学校或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专项工作任务的学生或学生社团可以参照此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