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内文件
共青团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关于团内表彰的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0-17 12:00 点击量:
湘警院团(201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学校基层团建工作的整体水平,引导和激励广大青年团员、团员干部勤奋学习、扎实工作,根据团中央、团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的种类:五四红旗团总支、先进团支部、青年文明号、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为团徽争光奖。
第三条 团内评选表彰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五四”青年节期间组织。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五四红旗团总支评选条件
(一)团总支能围绕上级团组织、学校的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能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委的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工作;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和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所属团支部和团员积极参加学校和上级团组织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较好成绩;年度工作有计划有部署,年中有检查有落实,年终有总结有上报,在团总支考核评比中成绩优良;
(二)团总支成员工作认真勤恳,作风优良,关心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三进三同”落实到位; 根据团总支的情况及团员青年的特点积极开展各项自主创新性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对所属团支部管理严格、规范,能够抓典型,树典型;学习风气浓,倡导时代新风尚;团总支所属的学生违纪率低;
(四)团费缴纳及时,团员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团内推优”工作细致规范。
第五条 先进团支部的评选条件
(一)团支部班子健全,成员团结,与区队委配合紧密,能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能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团支部工作;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积极带领团员青年开展团的各项活动,圆满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团支部工作处于所在团总支前列;
(二)团支部委员能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模范遵守校规、校纪,能成为支部的核心和骨干力量;该支部注重学风建设,学习努力,成绩优良,支部学生成绩在同年级名列前茅,支部学生违纪率较低,学年内无一个团员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积极开展道德实践和文明修身活动,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和科技文化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第六条 青年文明号评选条件
(一)团员占80%以上的青年集体,包括学生区队、学生寝室、各级学生组织、社团、科研团队等;
(二)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道德品质良好,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学校和部门的中心工作,在服务师生、学生管理、校园文化、创新创业等领域中取得优异成绩,发挥团员的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扎实有效地开展活动;
(四)集体所在办公或活动场地环境整洁优美,工作成绩在学校或系部中居于领先地位,受到社会或学校生的赞誉。
第七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团的纪律,模范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治立场坚定,品德高尚,作风扎实,工作协调能力强;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带领团员青年搞好业务学习,能主动配合支部委员会做好支部建设工作;
(三)热爱共青团事业,热心为青年服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圆满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并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深受团员青年的信赖;
(四)“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对象为校系团委委员、学生会(含分会)、学社联副部长级以上干部(含副部长)、团总支正副书记、团支部委员(含书记、宣传委员、组织委员)等。
第八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团的纪律,模范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注重品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积极承担共青团的各项工作,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模范作用强;
(三)积极参加校园文体、创新创业等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团的组织和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
(四)学习训练刻苦认真,成绩优良,综合测评及学习成绩名次必须列区队前20名。
第九条 优秀共青团员标兵评选条件
在达到“优秀共青团员”的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做到坚持原则,认真学习,刻苦锻炼,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达到三等奖学金或以上等级,在各方面均能起到突出表率作用。
第十条 为团徽争光奖评选条件
为学校争得省级或以上荣誉的优秀学生。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五四红旗团总支评选办法
申报五四红旗团总支需提交2000字以上的申报材料及相关照片、资料等。校团委根据申报的材料及结合平时的工作考核,召开全体委员会,研究确定候选对象,报校领导审批后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办法
申报先进团支部需提交1000字以上的申报材料及相关照片、资料等(申报材料为参加校系活动和自身组织活动、团员思想教育等情况的总结)。各团总支召开会议,根据评选条件和比例,确定候选对象,报校团委审批。校团委召开全体委员会,在各总支申报的候选对象中研究确定校级先进团支部评选对象,报校领导审批后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评选办法
申报集体需提交1000字以上的申报材料及相关照片、资料等(申报材料为参加学校活动和自身组织活动、团员思想教育等情况的总结)。各团总支召开扩大会议,根据评选条件和比例,确定候选对象,报校团委审批。校团委召开全体委员会,在各总支申报的候选对象中确定10个青年文明号报校领导审批后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办法
各团支部在团总支的指导下,根据评选条件经团员民主评议确定候选人报团总支,经团总支审核后进行公示。团总支将公示后的优秀共青团干部(含教师和学生)候选人名单及申报材料报校团委审批。校团委召开全体委员会,研究确定评选对象,报校领导审批后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优秀共青团员及优秀共青团员标兵评选办法
团支部在团总支的指导下,根据评选条件,经团员民主评议,确定候选人。团支部将优秀共青团员候选人名单报团总支,经团总支审核后,进行公示。团总支将公示后的优秀共青团员候选人名单及申报材料报校团委审批。
校团委召开全体委员会,在全校优秀共青团员及优秀共青团干部中推选优秀共青团员标兵若干名,报校领导审批后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为团徽争光奖根据实际情况报批。
第四章 表彰与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团委于每年“五四”青年节期间对“五四红旗团总支、先进团支部、青年文明号、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为团徽增光奖”等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个人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履行一定程序后可予以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受到团内处分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被学生投诉,群众反映强烈,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四)创建及申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属实者;
(五)有其他应当撤销荣誉称号行为或情况出现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院团委相关文件规定与此不相符的,以此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