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内文件
关于2014年下学期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10-21 12:00 点击量:
学院各级团组织: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根据中共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院团委拟于11月开展“推优”工作,特此通知如下:
一、研读文件、领会精神
各级团干应认真阅读、学习《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规定》(湘警院党[2013]9号文件),充分领会文件精神,对文件中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应及时、准确地传达给全体团员。
二、严格标准、规范程序
各团总支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规定召集相应的团支部讨论研究“推优”工作,充分征求和尊重广大团员青年意见,认真讨论,统一意见,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低标准的倾向。
三、“推优”的条件
在《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规定》文件规定基础上,结合我院党员发展的标准要求和各团总支实际情况,此次推优在成绩和人数上有以下两点要求:
1、成绩要求:学生已参考课程中累计有两门以上不及格或一门重修或上学期考试中有一门不及格者不予推优。
2、“推优”从学生大一第二学期开始,每学期推优比列如下:
学期 |
一年二期 |
二年一期 |
二年二期 |
三年一期 |
三年二期 |
四年一期 |
四年二期 |
比列 |
5% |
10% |
10% |
10% |
10% |
5% |
5% |
备注:1、以团支部团员数量为基数;2、推优基数中包含已推优学生。 |
四、整理材料、按时上报
各区队团支部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推荐工作,各大队团总支于11月26日前完成审核及公示工作,并于12月2日前将书面报告(模板附后)、团支部会议记录、《湖南警察学院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教务处出具的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等上报院团委。
共青团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